你现在的位置:高校教师资格>>
关于继续开展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桂教师范〔2007〕41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各高等学校,区直中等职业学校:
由于国家对教师资格认定收费政策做重要调整,从去年10月份开始,我区暂停了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从今年5月份起,我区将启用新的教师资格认定政策,继续开展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教师资格认定考试的各项工作
从今年起,我区将开展以教育理论考试和教学技能考试为主要内容的教师资格认定考试工作。开展教师资格认定考试工作,是我区为贯彻落实《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行政许可法》,适应国家对教师资格认定政策调整的一项重大改革,各地各学校要严格按照我厅印发的《关于开展教师资格认定考试工作的通知》(桂教师范〔2007〕29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组织好各项工作。
(一)认真组织好教育理论考试。
各地各学校要按照自治区的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好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及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参加相应的教育理论培训或高校教师岗前培训,并参加自治区统一组织的教育理论考试。
鉴于今年工作情况的特殊性,今年上半年,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含高级中学、初级中小学、小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和幼儿园教师资格)教育理论考试的科目为:教育学、心理学。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2007年5月前所取得的高校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书可视同为教育理论考试合格证。从今年下半年开始,申请认定各类教师资格教育理论考试的科目及要求按照《通知》的规定办理。
(二)认真做好教学技能考试的组织工作。
教学技能考试是教师资格认定考试的重要内容,主要是通过说课、讲课、评课等形式,考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运用教育理论实施课堂教学的能力,是考察申请人所具备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重要手段。各地应严格按照《通知》的规定,积极创新考试的模式和方法,制定好考试评鉴标准,选拔好考试专家,认真做好考试信息发布等工作,科学、规范地组织好教学技能考试的各项工作。
二、切实把握政策调整后教师资格认定的各项工作程序
总的工作程序是:认定教师资格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按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的要求提交教育理论考试合格证书、教学技能考试合格证明、体检合格证明、普通话水平证书等相关材料,由认定机构组织专家审查委员会通过审查后,做出是否给予认定的结论。各类人员教师资格认定的工作程序为:
(一)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教师资格的认定。
1.师范教育类应届毕业生教师资格的认定。
(1)认定权限。
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直属学校纳入国家招生计划内的师范教育类专业应届毕业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可在毕业时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一次性向我厅申报,由我厅直接或委托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认定;市属高等学校及高等、中等职业学校纳入国家招生计划内的师范教育类专业应届毕业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可在毕业时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一次性统一向学校所在地的市教育局提出申报,并向我厅申请师范生的资格审查,由市教育局直接或委托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认定。
(2)认定工作程序。
根据自愿的原则,由毕业生直接向所就读的学校申请认定与学校培养目标相对应的教师资格。培养学校于每年5月20日前将师范教育专业应届毕业生当年的招生计划及录取名册、教学计划报我厅师范教育处审核,并审核、整理申请人应提交的基本材料,统一行公文报送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认定。其中自治区本级学校培养的应届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由我厅组织或委托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进行认定。其他应届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由我厅将审核结果通知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依据所审定的名单给予认定。
2.师范教育类往届毕业生教师资格的认定。
师范教育类专业往届毕业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可持有效毕业证书,到户籍所在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直接认定与学校培养目标相一致的教师资格。但需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供当年的招生计划、录取名册、教学计划、课程设置、教育教学实习鉴定等证明材料。
(二)非师范教育类毕业生教师资格的认定。
1.非师范教育类应届毕业生教师资格的认定。
(1)认定权限。
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直属学校的应届毕业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可在毕业时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一次性向我厅申报,由我厅按照属地的原则指定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认定;市属高等学校及高等职业学校的应届毕业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可在毕业时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一次性统一向学校所在地的市教育局提出申报,由市教育局按照属地的原则指定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认定。
(2)认定工作程序。
①申请认定者在我厅公布的教育机构或指定的培训机构按照师范教育类专业的要求修完相关教育理论课程,并通过全区统一组织的教育理论考试获得合格证书。
②申请认定者按照《通知》规定的考试权限,到相应的教育行政部门参加教学技能考试合格。
③申请者所就读学校审核申请人应提交的基本材料后,统一行公文报送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认定。
④申请者申请认定的教师资格的类别必须与所参加的教育理论考试及教学技能考试层次相一致。
2.非师范教育类专业往届毕业生教师资格的认定。
非师范教育类专业往届毕业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到户籍所在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认定,申请认定前在我厅公布的教育机构或指定的培训机构按照师范教育类专业的要求修完相关教育理论课程,并通过全区统一组织的教育理论考试获得合格证书,同时通过相应的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学技能考试合格。
(三)高校教师资格的认定。
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由拟聘学校统一行公文报我厅申请认定,申请认定前需参加高校教师岗前培训,并通过全区统一组织的教育理论考试获得合格证书,同时通过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教学技能考试合格。
其中高等学校拟聘教授、副教授职务者及高等学校拟聘博士学位者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可免参加教育理论及教学技能考试。
三、严格执行教师资格认定的新收费政策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从今年起,我区将取消教师资格认定费、面试费、试讲费、《教师资格证书》费及师范生报名费等费用,师范教育类毕业生按规定申请直接认定与学校培养目标相一致的教师资格,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予以办理,并不得收取教师资格考试费、认定费、表格费、资料费、《教师资格证书》费等费用,认定工作所需的经费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办理。
凡需参加教师资格教育理论考试及教学技能考试的人员均应按要求交纳相应的考试费,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执行自治区核定的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部门及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继续做好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对加强我区教师队伍建设意义重大,各地各学校要按照自治区的统一布置,做好各项工作。过去政策中有与本通知精神不相符的以本通知要求为准。各地各学校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向我厅反馈。
附件:2007年上半年教师资格认定考试及认定时间安排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二○○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附件
2007年上半年教师资格认定考试及认定时间安排表
时间 |
工作内容 |
5月28—31日 |
受理师范教育类应届毕业生资格审查 |
6月5日—30日 |
各地办理师范教育类应届毕业生教师资格认定 |
5月30日—6月5日 |
受理中小学教师资格教育理论考试报名 |
6月9日 |
中小学教师资格教育理论考试 |
6月1日—6日 |
受理高校教师资格教学技能考试报名 |
6月23日、24日 |
高校教师资格教学技能考试 |
7月5日—10日 |
受理高校教师资格认定 |
具体工作信息及高校教师资格教学技能考试报名请登录广西教师教育网:www.gxjs.com.cn
|